黃子佼因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被判刑8個月,檢察官對此判決不滿并提起上訴。黃子佼被控無故持有2259個未成年人的性影像檔案,臺北地方法院依據(jù)《兒少性剝削條例》判處其8個月有期徒刑。然而,法院僅認定35名受害者,另有12人未到案,不在犯罪事實范圍內。盡管如此,檢察官通過影像內容判斷這12人確為未成年人,并認為法院未沒收相關電腦設備,因此決定提起上訴。
2024年8月,檢警在調查黃子佼涉嫌以拍攝藝術照為由強吻并拍攝未成年女子清涼照的案件時,在其個人硬盤中發(fā)現(xiàn)大量未成年人的性影像。這些影像來自偷拍論壇“創(chuàng)意私房”。檢察官起訴黃子佼從2014年2月12日起注冊成為該論壇會員后,陸續(xù)購買其他會員販售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經比對確認部分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后,依無故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罪起訴。律師曾質疑影像內容的證據(jù)能力,但檢察官再次整理其他檔案內的被害人信息后,確認總共有47名受害未成年人。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排除了12名未到案的被害人,只認定黃子佼無故持有35人的2259個未成年性影像文件,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且未宣告緩刑。檢察官認為,雖然部分被害人未到庭說明,但影像顯示他們確實為未成年人,一審未能將此納入犯罪事實范圍內。此外,被告用于下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電腦設備也未被沒收。因此,檢察官認為本案的事實、刑度及沒收問題均需重新審酌,遂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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