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校園暴力,上海某中學15歲初中生出手相助卻被揮拳擊中左眼,構成十級傷殘。見義勇為者的權益該如何得到保障?日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校園見義勇為受傷案作出了判決。
圖源:東方IC
案件回放
小豪、小龍和小明都是上海某中學八年級的學生。2021年4月的一天,在課間休息時段,小龍與小明發生口角爭執,將小明擊倒在地后騎坐在小明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小明。這時,路過此處的小豪見狀,立刻想去找老師制止,但班主任老師并不在旁邊的教師休息室內,便上前試圖將小龍拉離,誰知小龍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小豪的左眼。學校老師隨即將小豪送至醫院,小豪被診斷為繼發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經專業機構鑒定,小豪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事后,小龍母親墊付了1萬余元后便不再理會。但小豪僅醫療費就花去了3萬余元,并且還面臨眼睛損傷無法恢復、視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療的情況。小豪無奈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龍、小龍父母及上海某中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并認為小龍及小龍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上海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也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各執一詞
小龍及小龍父母認為,小豪是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面對該突發事件應該尋求老師的幫助,且教師辦公室即在事發地附近,不應獨自制止打架行為,因此小豪亦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4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小龍及其父母僅應承擔20%至30%的責任。
上海某中學認為,校方不應當承擔責任,直接導致小豪受傷的是小龍,并非學校;發生此次打斗的時間很短,事件發生后校方已經第一時間帶小豪就醫,學校方在事情發生和處置上并無過錯。
法院判決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原、被告陳述及公共視頻等證據證實,本案侵害事實由限制行為能力人小龍直接導致。事發時,小龍作為一名八年級學生,應當具備一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情緒的能力,但卻在課間對同學小明實施毆打,并對出面勸阻的小豪揮拳相向,行為沖動,未計后果,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小豪面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制止,幫助同學,不僅并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小龍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未有老師發現并予以勸阻,上海某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未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未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沖突加劇,導致本案的后果,故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小龍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上海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依法判決小龍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墊付的錢款外另賠償小豪12萬余元,學校賠償6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靜安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劉莎指出,未成年人心智和價值觀尚不成熟,也容易沖動亢奮,因此在與人發生沖突時,很可能采取暴力手段解決問題。但未成年人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等合法權益,其監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其自身也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小豪制止校園暴力的行為是一種利他行為,其利益損失理應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本案侵害行為發生時,有數名學生圍觀,小豪通過拉扯小龍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并未超出普通人對制止行為的通常認知,與其年齡、能力匹配。而小龍對“拉架人”的攻擊,已經超出了小豪的預見范圍。在衡量過錯時,不應對見義勇為者求全責備,不宜過分苛責未成年人出手相助時的面面俱到。這種保護他人利益的見義勇為,在判決中應當給出是非曲直的明晰判斷,弘揚公正、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守護校園安全,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學校應當建立校園暴力防范機制,常態化開展法治教育,對學生加強教育管理,對打鬧行為及時制止。作為家長應正確引導孩子與同學相處,在發生爭執后保持冷靜,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的規則意識,不做施暴者,也要勇敢地向校園暴力說不。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社會,社會沖突,校園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