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6月30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依法自主經營,不得違反規定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和人事任免等事項。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應當按照規定以自有資金出資。金融機構的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發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審慎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提出風險警示,根據需要約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審慎監管指標惡化、危及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形按照職責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核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財產轉讓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責令轉讓資產、降低杠桿率;
(四)發生影響金融機構持續經營的事件、情形的,責令對損失吸收工具實施減記或者轉股;
(五)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六)責令按照恢復和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限期補充資本;
(七)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八)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九)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其股東權利;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金融風險或者金融風險隱患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金融風險報告義務或者隱瞞風險實際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配合、不執行早期糾正措施、監督管理措施或者風險處置措施的。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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