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臺一女子租房期間前男友入戶自殺身亡,房主起訴女子和中介!一審判了

房主將房屋委托給中介出租,一女子租住該房屋后,女子前男友竟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一氣之下的房主將中介和女租客起訴到法院,索賠經濟損失。

近日,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判決女租客賠償房主經濟損失9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2月17日,原告關某與被告某乙公司簽訂《房屋托管合同》,將原屬其所有的位于邢臺市房屋租賃事宜全權委托被告某乙公司辦理,雙方為此簽訂房屋托管協議一份,約定管理期限為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簽訂委托協議,將對原告房屋托管事宜由某乙公司交某甲公司管理,后續租金由某甲公司給付原告關某。

2023年6月4日,被告某甲公司與被告孟某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合同的第五條第六款約定,承租期內,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觸電,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動,并且承租人在房屋內發生的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自己承擔,與委托方和受托方無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拋物,水電煤氣使用不當,在房屋內摔倒等造成的人身傷亡、不當死亡等原因造成房屋損害或房屋市場價值損失的,損失部分由承租人全權負責賠償。后將案涉房屋交付給被告孟某芳使用。2023年7月1日,被告孟某芳前男友進入案涉房屋內,自殺身亡。

另查明,2023年8月6日原告將案涉房屋通過中介公司出售,售價46萬元。原告出售房屋時,對房屋內發生自殺身亡事件向第三人進行了披露。

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住宅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懼并對死亡現場心存芥蒂是客觀存在的心理現象,在房地產市場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消費心理,是影響二手房市場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一般人對死亡的恐懼和忌諱心理,客觀上會不同程度加劇居住人的心理負擔,對該類房屋的使用效用造成一定障礙,給房屋交易帶來一定的價值貶損因素,并最終影響房屋的使用和市/span>

本案中對發生人員自殺事件,因案涉房屋管理使用人為承租人被告孟某芳,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并未管理使用,對案涉房屋內人員自殺事件無法預見且無法克服。被告某甲公司在選定孟某芳為承租人、與其訂立租賃合同、向其交付房屋以及后期的管理、安全提示,均未違背托管協議和善良管理人應有的合理注意義務。至于某乙公司將托管業務轉委托給某甲公司,與人員自殺事件沒有因果關系。

被告孟某芳承租原告關某房屋期間,雖對承租房屋內的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無法預見,但因其對房屋管理不善,導致其前男友進入該房屋自殺身亡,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關于原告損失,涉案房屋已經被原告處分,因處置價格受作為賣方的原告賣出意愿的急迫程度,同時受作為買方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認識程度,也受買賣雙方談判技巧等多種主觀因素影響,不能推定案涉房屋在未發生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前的市場價值和實際銷售價格的差值為原告損失。

院結合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孟某芳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程度和對因非正常死亡對承租房屋貶值損失的預見程度等實際情況,酌定由被告孟某芳向原告關某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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