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聽|貨車因蓋雨布被罰500元,還應查查是否“以罰創收”

評論員 李長需

不存在違法情形,卻被罰了500元,這是玩哪一出?

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東部高速大隊發布情況通報稱,5月20日上午,該大隊民警在水官高速橫坪收費站開展交通查違工作,在對一輛遮蓋雨布貨車進行檢查過程中,認為存在改變機動車外形情況,遂對貨車司機處以500元罰款。貨車司機提起申訴后,經該大隊復核,該貨車不存在相關違法情形,現已依法撤銷處罰。

處罰撤銷了,“違法情形”子虛烏有,經過一番折騰,拿回被罰的500元的貨車司機,不知道是什么心情。本來,下雨天拉貨用雨布遮蓋貨物,就像下雨要打傘一樣正常,卻硬生生整成了“違法情形”,也是夠奇葩的了。

在該涉事民警那里,蓋雨布就是改變了車輛外觀,車輛外觀改變了,和行駛證的照片不一樣了,那就得在行駛證上重新換張加雨布的照片,不過換之前還得繳納罰款。

這邏輯經不起任何推敲,下雨天蓋雨布就得用有雨布的照片,大晴天不蓋雨布就得用沒有雨布的照片,按照這個邏輯,裝載不同的貨物,就會有不同的“外觀”,是不是每一次拉貨,都要到車管所換照片?

查看涉事交警處罰的依據,是“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機動車裝上貨物,并蓋上雨布,怎么就改變了機動車自身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征?更無從改變“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只要在限定的高度、寬度之內,就很難說其違法。

涉事交警把規定中“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說法,模糊為“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似乎在以貨車裝載貨物并蓋上雨布之后的“外形”來作為處罰的依據,顯然是在曲解和濫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制造違法情形”,是執法太隨意,還是別有目的?這也是網友們質疑的地方。

在依法執法一再被強調的今天,按說執法民警不會不熟悉相關法律條文,執法人員上崗執法,也需經過系統的培訓。因此有網友懷疑這種“沒事找事兒”型的執法,有“以罰創收”的可能性。他們認為,雖然對涉事司機的處罰撤銷了,但此事并不能就此終結,相關部門還需要進一步調查,深入探究如此不當執法背后的深層次問題。

近段時間,有個別地方出現了以罰創收的現象。為此,今年2月份,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對規范和實施行政罰款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其實在此之前的2022年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就頒發過《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要依法合理細化具體情節、量化罰款幅度,堅決避免亂罰款,嚴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嚴格禁止以罰款數額進行排名或者作為績效考核的指標。

相關部門應該調查一下,當地有沒有下達所謂的罰款指標,有沒有將行政處罰當成創收的手段?有沒有將罰沒數額作為績效考核的指標?有沒有與執法人員的個人收入產生聯系?查清這些,或許有助于了解真相,找到癥結,為根治問題找到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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