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碧
近日,新京報報道了平涼少年系列盜竊事件,數十名平涼未成年人流竄山東、陜西、山西、四川等省市多次實施盜竊,但因不滿十六周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他們的父母,大多是在警察找**后,才知道孩子已經從在校學生變成流竄盜竊的慣犯。
是什么造就了這些“精心犯罪”的少年團伙?這一事件反映的青少年犯罪背后的一些共性問題,應該引發我們的重視和反思。
結伙作案符合未成年人特點
據報道,涉事家長多次提到孩子是被“壞朋友”拖下了水,被人帶上了盜竊的歪路。這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因為結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見形式,“伙同朋友”也是涉及少年的處罰決定和判決書里最常出現的字眼。
根據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的數據統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在盜竊、強奸、搶劫、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5類犯罪,在2023年這5類犯罪共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近七成。
從罪名上就可以看到涉罪的未成年人對金錢、物質、權力的需求十分強烈。他們傾向于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比如靠偷和搶來獲得財物,用欺凌、暴力去征服他人,并從結伙行動中獲得團體的認可。
從生活經驗也可感受到,未成年人的社交關系圈不斷擴大,朋友和伙伴逐漸取代了父母老師的話語權,這也是所謂“叛逆期”的出現。他們迫切地希望擺脫“孩子”這一身份,尤其喜歡結交比自己年長一些的朋友,并逐步減少對家庭、學校的依賴。
而之所以出現越軌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正是他們在尋求獨立的過程中產生了錯誤認知,這其中,“壞朋友”的導向引領作用不容忽視。
這也給監護人提出了警示:孩子需要朋友和圈子,但必須警惕這些圈子追逐的是什么快樂,他們內部有什么樣的價值觀。一旦發現其圈子中流行一些偏激、庸俗的觀念,比如團伙義氣、追逐物質享樂等,就應及時介入,防止孩子陷入犯罪泥潭。
父母關愛缺失導致“失控”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是監護責任的缺失,父母關愛的缺失。
按照犯罪的社會控制理論,一個人和社會的依戀程度越高,那么犯罪的概率就越低。這一理論將子女對父母的依戀置于其社會化的首要位置,親子間的依戀程度取決于子女受到父母認同與關心的程度。
在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都會出現留守兒童的故事。父母在外打工,無法顧及家中小孩。
其實,根據統計數據,把孩子交給祖輩管教是很難建立與父母管教同樣的權威感和認同感的。即使不是留守兒童,有的父母也很難代入到孩子的視角去看待問題,只是用簡單的比較“別的孩子可以,你為什么不行”?
再加上有的父母,管教孩子的方式出現問題,往往借此發泄自己的情緒壓力,導致孩子與父母關系日漸疏遠。
而事情一旦失控父母發現無力管教時,可能為時已晚。此時輿論往往只是簡單地責備孩子的品行問題,而不去探究背后更深層次的原因。這可能會加劇未成年人的孤立和排斥心理。
重視專門學校矯治作用
從今年邯鄲少年被害案以來,各界都很關注未成年罪錯問題,已經從家庭、校園、社會等各方面展開了較為充分的討論,但是這些討論往往又很無力。報道中罪錯少年提到“我還未滿16歲,只要不犯‘八大罪’警察拿我也沒辦法”,這態度叫人膽寒。
小小年紀就懂得“鉆法律空子”,他們很懂刑事責任年齡,卻不懂善惡是非,缺乏正義感和羞恥心。這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學校教育的不足。在成績至上的內卷環境下,善良正直守法等品質并沒有成為校園的主流價值觀,也就很難影響到學生的價值判斷。
近些年來,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已經從寬容教育向嚴格懲治轉變,未來將會更側重于通過懲治手段來保護社會秩序和公民安全。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的“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孩子,是有必要在特殊學校進行矯治的。
截至2023年底,我國還有部分省份連一所專門學校都沒有。因此多辦一所專門學校,多接收一個孩子,挽救那些犯罪邊緣的即將滑落者,是當務之急。尤其對那些善打法律擦邊球的青少年,更應該盡快讓其有一個安心接受教育的環境,不受外界干擾。
此次報道中的多名孩子進入了平涼市陽光學校,這所學校負責平涼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期待他們在這里能懸崖勒馬。
也希望更多類似青少年能夠在人生的關鍵時期,在家庭、社會的規制中,踏著人生的正道,走向光明未來。
撰稿 / 陳碧(中國政法大學)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