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窗戶掉落砸壞他人車輛 承租人和出租人誰擔責

當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時,外窗窗戶在開窗時意外墜落,導致他人財產損害,此時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6月2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日,在北京三中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盧先生在開窗時,窗戶突然脫落并砸壞了張先生在外停放的車輛。張先生將盧先生和出租人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維修車輛的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盧先生對于窗戶墜落不存在過錯,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雙方均不承認自己存在過錯

2021年9月,盧先生從物業公司處承租了涉案房屋。2022年2月的一天,盧先生在開窗過程中,窗戶突然從窗框上脫落,并墜落至樓下。脫落過程中,盧先生下意識試圖抓住脫落的窗戶,奈何窗戶太重,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窗戶砸向張先生的車輛,致使車輛的前后擋風玻璃被砸壞,車身有劃痕。張先生為維修車輛,支出了18066元。

對于事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承擔,盧先生和物業公司存在較大爭議。盧先生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事故發生主要是由于房子本身的問題,自己在承租過程中沒發現窗戶存在異樣。此外,盧先生是從物業公司處租來的涉案房屋,其作為租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而物業公司認為,房屋在交付給租戶前是完好的,并且雙方有簽訂房屋租賃安全責任書,發生的責任事故由租戶承擔。另外,窗戶屬于推拉窗戶,并非整體脫落,即使窗戶壞了也不至于整個掉下去,而且同租戶戶型的房屋也沒有出現過該情況。

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盧先生提交了一段視頻資料。其中顯示,物業公司找來維修人員修繕窗戶時,盧先生詢問窗戶墜落原因。維修人員表示系窗框底部澆筑不實,導致窗框變形,致使窗戶掉落。

法院認定承租人不存在過錯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在該案中,涉案房屋的窗戶掉落給張先生造成財產損失。事發時,盧先生作為承租人,屬于房屋使用人,物業公司作為涉案房屋出租人,屬于“建筑物的管理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此類案件中,一般推定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事故發生均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盧先生及物業公司均應承擔責任。但本案中,根據盧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涉案房屋窗戶未能保持與墻體的連接固定是窗戶墜落的原因,因此盧先生對于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盧先生對本案損害后果不承擔責任。而物業公司未能證明己方不存在過錯,應當在本案中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物業公司賠償后,如認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維修車輛的費用共計18066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該案件中,物業公司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承租人是使用人,首先都被推定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承租人舉證(視頻)證明了自己沒有過錯,所以可以免責。”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莉律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侵權責任糾紛,受害人應當注意收集證據,方式上有拍照、報警、與物業公司聯系等,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過程、損害結果、侵權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受害人不能確定侵權過錯方的情況下,可將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全部列為被告。”對于類似案件如何維權李莉如是說。

北京商報記者 金朝力 王千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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