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區分“失信”與“失能”,確保司法公正 | 新京報社論

區分“失信”與“失能”,成為最高法院強調的執行要點,也是對執行“懶政”的反思與破局。

最高人民法院資料圖。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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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京報報道,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交叉執行工作新聞發布會。在攻克“執行難”上,最高法強調,要區分失信與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避免把無“失信”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黃文俊表示,人民法院既要考慮將有限的司法資源主要用于攻克“執行難”,確保絕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執行,同時也要給“執行不能”案件出路。

“失信”與“失能”,是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常見的兩種不同狀態。根據最高法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失能”則是指那些因客觀原因,如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來源、重大疾病等,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將“失能”人員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既無助于有效執行、實現債權,也不利于被執行人走出債務困局,回歸正常生活。

數據顯示,2024年以來,全國法院刪除、撤銷涉及“失能”人員的失信信息共計62.55萬人次。回撤被列入“失信”懲戒的“失能”人員,是要將有限的司法資源主要用于攻克“執行難”,確保絕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執行,同時給那些“執行不能”的案件出路。

反過來解讀,過去有些法院在適用信用懲戒上,對部分被執行人就沒有很好區分“失信”與“失能”,從而造成了錯懲。通過逐案篩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解除懲戒措施,既是主動糾錯亡羊補牢之舉,也是實現執行公正的應有之義。

避免把無“失信”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實是底線要求。不管有沒有主動糾錯專項行動,也不管法院有無將給“失能”人員出路列入工作重點,都不能跳出法律框架,對無失信的“失能”人員錯打“殺威棒”。

“失能”人員的具體情況與實際處遇亦復雜多樣,一些“失能”人員,只是暫時“失能”,通過回歸社會或回歸市場,還有走出困局的回轉空間。這不僅對“失能”人員有重大意義,也給了債權人新的希望,甚至對某些企業、產業和地區經濟發展都可能帶來積極因素。

區分“失信”與“失能”,成為最高法院強調的執行要點,還是對執行“懶政”的反思與破局。不通過扎實的調查摸清被執行人的真實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就一律強制執行,當然簡單易行,可操作性強。但對被誤懲的被執行人,卻是實實在在的司法不公。

給“執行不能”案件出路,也就是給“失能”的被執行人出路,于法有據,于情可原,值得期待。

需提醒的是,在此要求下,現在會不會又催生出本是“失信”人員,卻被以“失能”為由不予信用懲戒或給予解除懲戒的亂象?誰來判斷、如何判斷、依哪些標準判斷被執行人是“失信”還是“失能”,如何避免法院執行人員不會徇私枉法,這是當下的新問題,或許還將成為當下和今后一段時期執行工作的監督重點。

一方面,執法人員應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綜合評估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行為表現等,科學精準區分“失信”與“失能”。另一方面,還應不斷健全執行監督機制,嚴格監督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

如鼓勵并便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確保執行過程公開透明。對其中的徇私枉法、瀆職不作為或亂作為等行為,依法及時追究法律責任,并及時公開相關個案。

總之,給“失能”出路,也要給監督入口,方能有效確保執行公正。當嚴厲懲處違法的執行法官不那么“難”時,執行也才不會那么“難”。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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