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犯救人獲減刑,認定見義勇為無關身份 | 新京報快評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有期徒刑緩刑犯減刑案,對幸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縮減有期徒刑考驗期三個月。 圖/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史洪舉
近日,江西一名緩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獲準減刑三個月,并縮減有期徒刑考驗期三個月。新京報記者從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是該院首次對緩刑犯進行減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以來,江西省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因見義勇為獲準減刑的案件。
據悉,2024年3月,某發現有一老人漂在贛江江面,隨后跳下水協助他人游百米將老人救上岸。此前,幸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從一名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到救老人于水中的見義勇為者,當事人的身份轉換可謂相當之大,故此事也引發了社會關注。好在絕大多數網友均持肯定態度,認為應該一碼歸一碼,不能因為幸某罪犯身份而否定其見義勇為的正當價值。
眾所周知,現實生活中突發情況讓人難以預料,鼓勵見義勇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提高公眾安全感的應有之義。因此,伸出援手的人是何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實施了什么行為。
事實上,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緩刑犯,包括被通緝、抓捕的逃犯,甚至正在監獄接受勞動改造的罪犯,如果在他人遇到危險時能救人于危難,我國法律法規也是鼓勵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罪犯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或者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也就是說,相關法律政策不僅不排斥罪犯見義勇為,反而將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進而將其作為獲取減刑的重要參考。故法院才對幸某作出減刑的裁定。
見義勇為,救人于危難之中是最值得褒揚的善行義舉。尤其是,對于可能面臨極大危險,甚至犧牲自我的救助行為,也不該苛求救人者必須是高大上的完美形象。
所以,任何人實施了見義勇為都該受到肯定、褒揚和獎勵。唯有“不以身份論英雄”,才能鼓勵更多人挺身而出,也讓我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更加向善向上。

撰稿 / 史洪舉(法官)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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