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走進事發社區巡回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悉,2023年9月25日,居住在金安區清水河街道某小區26層的居民李某,其與妻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李某負氣將臥室內電腦顯示屏、健腹輪等物品從房間窗戶扔出,物品從26樓墜落于樓棟入戶門前路面,幸好事發在夜間,并未造成人員及其他公共物品損傷。案發后,李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審理現場
為預防和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讓當地居民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嚴重后果以及肇事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金安法院決定把法庭搬進事發社區進行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為發泄情緒,從26樓高處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 鑒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后被告人自述悔不當初
“我現在非常后悔,希望大家遇事冷靜,不要學我,以我為戒!”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當庭自述自愿認罪認罰,表示服判。
“居住在高層,確實要加強不能高空拋物的認識,回去我也要經常提醒家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旁聽居民說道。
庭審結束后,法官還現場以案釋法,并結合近期省高院開展的“全民反詐在行動”集中宣傳活動,對旁聽居民開展反詐提醒,進一步加強了社區居民對拒絕高空拋物、預防電信詐騙等法律知識的認知。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據專業實驗測算,
一枚重30克的雞蛋
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
而從25樓拋下,
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拋物
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拒絕高空拋物,
需從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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