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地鐵通勤高峰,問過乘客意見嗎? | 新京報快評

資料圖:深圳地鐵直播畫面,圖中虛化為后期添加。圖/新華社
文 | 叢林
真沒想到,“上班族”坐個地鐵也可能被直播。
據奧一新聞報道,日前,在深圳通勤高峰時段,部分博主在地鐵站內擺放直播設備,將通勤的“上班族”作為直播對象,且未進行打碼處理。該類直播在多個平臺吸引了上萬觀眾,且有大量觀眾對來往行人進行“點評”,引發爭議。
對此,深圳地鐵表示,據相關規定,網絡博主在地鐵站內用直播設備進行直播的行為,需事先征得運營單位的許可。地鐵工作人員已對其加以勸導,之后將加強此類行為的管理。
其實,公共場所“被直播”并不是新議題,此前也曾多次引發公民隱私權和肖像權侵權爭議。此次之所以引發關注,是因為博主的直播鏡頭已然從吃飯、旅游等消費場景,延伸到了人們的日常出行。在地鐵、公交站點進行直播,令“趕路人”幾乎避無可避,無疑也是一種嚴重冒犯。
報道提及,部分直播間還不時有人打賞禮物,觀眾也對行人發表言論稱,“他們都愁眉苦臉的”“各個都在低著頭玩手機”“沒有吃學習的苦、就要吃生活的苦”。這也是引發輿論反感的原因之一,有網友就表示,“上個班還被放到網上被評頭論足,相關部門應對其進行整治”。
這些網絡博主將直播鏡頭對準擠地鐵的“上班族”,當然不是關心早晚高峰的公共交通情況,而是以“深圳最大的地鐵站”為主題噱頭,拍攝乘客上下地鐵擁擠畫面來博取流量,唯恐不夠真實,甚至都沒有對乘客面部進行打碼處理。
也有聲音為直播者辯護,“在公共場所拍攝視頻是個人的自由”。這其實是一種認識誤區。即便是在公共場所,公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也受到保護,即權利人有權決定自身的肖像情況被他人知悉或不知悉。
我國《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合法直播的前提是,直播對象知情同意。
“全民直播”時代,法律保護人們不被直播的權利。人們的日常生活,也不該成為某些博主的“直播素材”和引流道具。
要知道,攝像頭和人眼不同,直播畫面不僅可以截圖保存,還可以近距離放大觀察。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執法行為等,此舉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隱私權;若有侮辱誹謗內容,還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譽權。
如果說消費場所通過直播引流,屬于一種營銷方式,消費者能夠注意到周邊的鏡頭,也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救濟渠道,那么,在地鐵站,著急趕路的人們恐怕很難察覺自己正在被直播,更別提主張權利了,侵權也更為隱蔽。
因此,公共場所也不能“隨地大小播”。直播平臺應該主動作為,對于這種公共場所直播予以規范約束,同時暢通舉報渠道;地鐵運營方,也理應加強管理、巡視,及時制止此類直播行為,維持公共場所乘車秩序,保護乘客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撰稿 / 叢林(媒體人)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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