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往往以拍賣標的是“唯一住房”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試圖阻撓法院的處置行為。那么,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是否能被執行呢?近日,廣西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執行人因拒不騰退房屋,被處以司法拘留。
這起案件中,被告人韋松(化名)、潘明(化名)為生意合伙人關系,原告李奇(化名)受雇于韋、潘二人,從事采砂工作。2020年9月,李奇在采砂船上工作時發生意外,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因三人對賠償款金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奇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韋松、潘明賠償李奇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1萬余元。由于韋松、潘明逾期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李奇遂向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采取財產查控措施,發現潘明除名下有一套房屋之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對該套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并順利成交。但在房屋騰退過程中,潘明以該房屋是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為由,搪塞、拖延,拒不騰房,并讓父母繼續居住在屋內,企圖阻礙執行。執行干警多次找潘明及其父母溝通,都無功而返,導致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開展。
為盡快兌現買受人的權益,確保騰退工作順利進行,承辦法官將潘明傳喚至法院,面對面做思想工作,向其釋明法律義務及拒不配合執行的嚴重后果,并告知其,申請執行人李奇已同意,從涉案房屋的拍賣款中扣除5年住房租金,以解決其搬離后的居住問題。但潘明仍態度強硬抗拒執行。據此,法院決定對潘明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間,經教育、勸誡,潘明最終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主動寫下悔過書,并聯系家人騰退房子。在涉案房屋交付完畢后,法院決定提前解除對潘明的司法拘留,并將住房租金匯入潘明的銀行賬戶。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執行,比如常見情形有:(1)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2)執行依據生效后,如果有被執行人為“躲避債務”將其名下的其他房產轉讓他人,導致現在執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3)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李奇已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拍賣款中扣除5年租金,符合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執行”的情形。在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依法拍賣被執行人的住房,確保執行申請人一方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由此可見,“唯一住房”不是擋箭牌,在滿足規定條件下,哪怕被執行人名下僅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也可強制執行。
社會,社會現象,公共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