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勞動關系如何認定?最高法發布指導性案例

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在穩增長、穩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8400萬人。同時,相關訴訟也涌入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發布的數據顯示,近五年(2020-2024年),全國法院共受理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約42萬件。

外賣騎手、網絡主播、代駕司機等職業群體與相關企業、平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何判斷?最高法12月23日首次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如何依法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最高法進行了回應。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與勞動者權益密切相關

今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約8萬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紹,法院調研發現,實踐中對于如何準確判斷平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較難把握、爭議較大。

周加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對勞動者的權益有重大影響。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獲得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一系列權利。

“外賣小哥”是否與平臺存在勞動關系 要看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

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有兩個都與“外賣小哥”有關,我國外賣騎手的數量已超過1000萬。大家普遍關注的是,如果“外賣小哥”與平臺企業簽訂的是承攬、合作協議,或者,平臺企業要求“外賣小哥”先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再與他們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是否就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周加海:判斷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仍然必須扭住勞動關系的本質、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必須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觀。

在此基礎上,指導性案例明確: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周加海: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對于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網絡主播”與MCN簽的經紀合同不是勞動關系

據有關方面統計,目前我國網絡主播數量已超過1500萬,MCN機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網紅孵化機構,已超2.5萬家。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勞動爭議較為多發。是不是MCN機構對網絡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認定勞動關系呢?此次發布的王某訴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進行了回應。

2020年3月,網絡主播小王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獨家經紀合同》,簽訂合同后,相關賬號由他與傳媒公司共同運營管理,粉絲量由簽訂前的近百萬逐漸漲至400萬,在公司的推薦下,小王參與廣告制作和發布、綜藝演出等活動。

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 劉嘉瑋:小王主張他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被告公司強調,雙方系經紀合同關系,小王每月收入不固定,多少取決于雙方合作運營的自媒體賬號等平臺的廣告收入,不由公司決定;辦公App打卡記錄顯示的出勤天數也遠低于正常員工的出勤天數,打卡僅是基于演藝經紀行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為。

主審此案的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鄭吉喆說,法院對雙方合意及《獨家經紀合同》的簽署情形,合同內容和目的,以及履行情況進行了審查。

鄭吉喆:經審查我們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獨家經紀合同》能夠代表雙方真實意思,小王對合同重要條款具有充分的談判議價能力。被告公司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小王存在管理行為,但并未明確地體現出勞動管理及從屬性特征,小王在個人包裝、演繹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協商權,雙方的具體合作內容依舊在《獨家經紀合同》的整體框架內,最終未予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

對于此案的指導性意義: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 周加海: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控制程度不強,從業人員無需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且對利益分配等事項具有較強議價權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不存在勞動關系。

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代駕 不是勞動關系

代駕司機也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代駕司機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指導性案例240號進行了明確。

周加海: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進行必要運營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對于勞動者提出的與該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加海強調,并不是平臺企業與網絡主播、代駕司機之間絕對不能成立勞動關系,關鍵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當然,即使不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不能確立勞動關系,但企業進行一定勞動管理的,也應當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相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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