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象山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招搖撞騙案,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犯招搖撞騙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經事先預謀,并提前準備手銬、警官證、收款二維碼以及嫖資等作案工具,結伙至廣西靈川縣某賓館,由被告人唐某某負責開房,被告人葉某假扮嫖客聯系失足女李某某,在李某某準備實施賣淫活動時,葉某出示事先準備的警官證,并拿出手銬將李某某雙手拷在背后,與之后進入房間的梁某某、唐某某冒充公安執法抓嫖,誘騙被害人李某某選擇現場"罰款"人民幣3000元并通過事先準備的微信二維碼收款,得手后三人陸續離開現場并平分贓款。
2024年6月14日,偵查人員分別將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抓獲歸案,三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已繳獲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2個、手銬1副等。三被告人已各自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元發還被害人。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協作、積極參與,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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