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高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高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退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高山利用擔任徐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新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相關人員賄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4708萬元,其中2663.14萬元未實際取得。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高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部分受賄犯罪未遂、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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