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原副廳長級干部毛有智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毛有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毛有智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毛有智利用擔任貴州省黔南州水利局水利建設科副科長、科長、副局長,龍里縣常務副縣長,平塘縣縣長,貴州省水利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貴州水投水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錦屏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水利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27萬余元。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有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毛有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毛有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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