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受賄罪案件,以犯受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緒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0萬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款,上繳國庫。
2016年4月至2020年下半年期間,被告人楊某緒利用擔任海南電網公司物資部物流管理科逆向物資及應急物資管理專責、物資部物流管理科副科長、供應鏈管理部物流管理科副科長、供應鏈管理部物流管理科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擔任海南電網公司樂東供電局副總經理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海南電網公司2016年配網二級物資框架招標、2017年線材類物資框架項目等工程項目承攬方面,幫助柳某某、劉某某、劉某等3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共計971.9萬元。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971.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楊某緒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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