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工資計算方式有變,涉及每個人!

  隨著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為13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以及工資折算辦法、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式也隨之調整,涉及廣大職工群眾。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指出,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95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為13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差不多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來自:工人日報客戶端綜合人社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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