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明確性侵害、酗酒等兩類從業禁止情形

  11月11日電 在11日教育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大學校長王敬波表示,新**的學前教育法第44條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的情形: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此外,在學前教育法第80條還針對幼兒園的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兒童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要求幼兒園或者有關部門要依法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王敬波指出,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發現幼兒園教職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據情節的輕重,結合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管理規定、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以及所在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于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有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情形的,要堅決清除出教職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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