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改海商法 完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

  北京11月4日電 (記者 梁曉輝 李京澤)海商法修訂草案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修訂草案對現行海商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完善了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有關規則。

  海商法是調整、規范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重點涉外法律。中國現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目前,隨著時代發展,海商實踐中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針對上述情況,修訂草案對現行海商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

  修訂草案完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有關規則。一是明確規定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中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本法“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的規定。二是對一些重點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作了補充完善,規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抵押權,船舶已經登記的適用登記國法律,未經登記的適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油污損害責任適用油污損害結果發生地法律等。

  在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方面,修訂草案依據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一章,明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國家建立船舶油污損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同時,明確了船長在防治和減少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職責,規定海難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損害的義務。

  此外,海商法修訂草案還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適當調整海商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航運數字化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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