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線丨“過勞死”算不算工傷?關鍵在“48小時之限”

  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久前發布了一起行政判決再審改判典型案例,河南新鄉某單位職工楊某在連續多天參加抗洪搶險工作后,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但人社部門卻未認定他為工傷。楊某的家屬將當地人社局起訴到法院,被判敗訴。

  明明是因為工作過度勞累而死亡,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抗洪搶險后突發腦出血 未被認定為工傷

  2021年7月,河南省新鄉市遭遇特大暴雨,受災嚴重。7月25日,新鄉市某局職工楊某響應單位號召,在參與抗洪搶險忙碌一整夜后,又繼續參加單位組織的救災物資搬運工作近十小時。就在他返回單位準備小睡一會兒的時候,意外發生了。

  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楊建富:進屋未來就摔倒了,當時我認為他會不會是中暑了。

  辦公室的同事打了120,楊某被送到醫院后,醫生迅速對他進行了搶救。

  新鄉市中心醫院副主任醫師 熊申明:病人來的時候病情比較重,很快進入昏迷比較深的狀態,急診做了CT,發現是腦干出血,出血量接近10毫升,這個出血量在腦干出血里邊是比較大的。這個病情非常危重,緊急做了手術。

  7月26日,繼續二次動手術。 數小時后,手術室的門開了,讓楊某親屬頗感意外的是,醫生問了一個他們根本沒想過的問題。

  楊某二叔 楊觀保:你搞不搞器官捐獻?

  楊某的妻子 張華麗:我聽到這句話的時候,很失望了。當時說我們不捐獻,萬一有一線希望,我們要搶救。

  然而隨著楊某各項生命體征減弱,家屬的愿望也在一點點落空。

  新鄉市中心醫院副主任醫師 熊申明:病人瞳孔都散大了,呼吸完全靠呼吸機,所以說單從臨床表現來看,已經達到腦死亡的判斷標準。

  歷經一審二審再審 法院判決不予認定工傷

  2021年7月30日,搶救無效的楊某在醫院去世。楊某所在單位為他申請了工傷,但當地人社局卻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楊某從發病到死亡已經超過了48小時,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究竟是一個什么條款呢?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被視同工傷,并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48小時的限制規定,也是立法者對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權益等多元利益平衡的結果。

  而楊某是在入院五天后才被宣告死亡,顯然已經不符合“48小時之內”這一要求。

  楊某的妻子 張華麗:反正就是不理解。那個時候可能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搶救,我寧愿不去要這個錢,我也得搶救他。

  由于對人社局的決定有異議,楊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很快,當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楊某是在響應單位號召參加搶險救災工作時發生的意外,應被認定為工傷。但人社局對這個判決并不接受,并提起上訴。不久后,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楊某的死亡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楊某的妻子不服二審判決,申請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但最終的結果與二審判決差不多,那就是不予認定為工傷。

  楊某二叔 楊觀保:我說這算走投無路了?我們要相信法律,正義只能遲到,沒有缺席。我后來打聽了,聽說市檢察院也管。

  楊某的妻子 張華麗:后來我二叔經歷了解,就說咱往檢察院再試一步。

  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 何時腦死亡成關鍵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經申請再審程序后,仍然不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提起抗訴,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審判、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在丈夫死亡一年多未來,張女士走進了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銷二審法院的生效判決。

  經歷仔細閱卷,檢察機關認為,無論是市人社局還是一審、二審法院,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徑直送醫”等認定工傷要件上,均沒有異議,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是否已經發生?腦死亡又能否作為認定工傷的標準?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 行政檢察部主任 張世光:如果以臨床死亡作為工傷認定時的死亡標準,楊某顯然是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那么以腦死亡作為認定工傷時的死亡標準,實際上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最高檢也發布有相應的典型案例,基于此,這個案件我們就是重點考量楊某是不是在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已經腦死亡

  病歷中有楊某入院后第五天時醫生出具的臨床死亡記錄,但并沒有其親屬所說的在入院后第二天醫生征求家屬是否捐獻楊某肝臟的記載。為了查清這個關鍵信息,檢察官在指導楊某親屬繼續補充許多新證據的同時,也前往醫院進行調查。在醫院,檢察官們調取332頁的急救、檢查、用藥等資料。

  在與醫生的交談中,醫生的一句話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 行政檢察部主任 張世光:2021年7月27日上午9點30分,楊某經歷兩次開顱手術未來,他始終處于深昏迷狀態,瞳孔對光反射消失,他的自主呼吸消失。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徐偉杰:還提到另外一點,他在第二次給楊某做開顱手術未來,他們覺得病人情況不是太好,曾建議家屬捐獻肝臟。按照國家規定,捐獻器官的前提是人已經死亡了。實際上這句話也能說明當時醫生判斷,此人入院48小時內,應該已經腦死亡,我心里頭有底了。

  但是醫生的主觀判斷仍需有數據指標等客觀事實加以佐證,才能被認定為是有效的證據。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處處長 副主任法醫師 張彥民:他就把材料拿給我看,注意到楊某經歷兩次的手術,清除了出血40毫升,還是腦干出血。腦干出血的死亡率是相當高的,出血量在10毫升以上的,死亡率在95%以上。他是7月25日入院,到7月27日9點半的時候出現自主呼吸消失,所以我們認為在7月27日9點半的時候已經發生了腦死亡。

  技術性證據審查的結果讓辦案檢察官感到振奮,但法醫接下來的話,又給檢察官們潑了一盆冷水。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處處長 副主任法醫師 張彥民:這個案件不適合做鑒定,因為檢材沒有了。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徐偉杰:國家對于判定腦死亡有非常嚴格的程序、非常苛刻的條件。有三個條件,第一個是先決條件,第二個是臨床判定標準,第三個是確認試驗。從死亡到我們辦案時,已經超過兩年多了,尸體已經不存在了。

  檢察機關雖然已經掌握到很充分的病例資料、醫生證言等新證據,但楊某的尸體早已火化,要形成腦死亡的證據,并且讓法院采納,極為困難。究竟是就此終結案件,還是另尋他法繼續推進?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徐偉杰:當事人基本每周都給我打電話問情況,問這個事兒咋樣了。當時這個案件具體過程沒法向他們介紹,只是說我們盡最大努力,你要相信我。如果我們這個路給他堵上,他們沒有其他路可走。

  聯系醫學專家會診 繼續尋找證據

  本案的焦點就在于,楊某腦死亡時間是否在48小時之內?在無法做確認試驗的情況下,檢察官決定去尋求醫學專家的幫助。

  新鄉市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聯絡到了新鄉市五名資深神經醫學專家,組成醫學專家組,對楊某的病歷資料進行會診。專家組數次審閱全部病歷,對其中各類數據、指標以及醫護人員查體用藥記錄一一分析后,得出一致結論。

  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 翟成凱:兩次手術的這種經歷,最重點的就是我們延髓,就是呼吸中樞受到損傷,這樣一個非常大的基礎是在這,這是鐵的事實。腦干經歷兩次手術,出血量非常大,對呼吸中樞對延髓都是非常大的一個創傷。他沒有任何呼吸的這種反應,沒有自主呼吸的驅動,瞳孔的反射、腦干的反射都沒了,這些深度的生命的指征就不復存在。我們通過很多專家的推敲,多學科的會診來評價他,確確實實證明他已經處在一個腦死亡的狀態。而且發生這個時間,就是在這48小時之內,這個事情已經形成了。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 行政檢察部主任 張世光:我們拿到這個意見未來,可以說這個意見也是我們辦案中的非常關鍵的一個意見,也就是我們通過專業的人士作出了科學的權威的判斷,有利于支撐我們啟動監督程序。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徐偉杰:各位一致認為楊某在入院48小時之內已經腦死亡,符合認定工傷條件,中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建議提交檢委會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4年3月5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經歷激烈的庭審辯論,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提交的新證據,經再審認定:楊某在抗洪救災過程中因為天氣炎熱、勞累過度誘發疾病,入院搶救48小時之內腦死亡已經出現,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24年4月7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近日,楊某家屬已經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990644元。

  (總臺央視記者 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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